(2013)邹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天美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天美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723号原告山东邹平天美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车管所北邻。法定代表人吕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信长祥,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高青县青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凤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天美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邹平天美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邹平天美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90元,减半收取9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95元,由原告山东邹平天美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任新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