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庆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瀚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