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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庆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瀚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