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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6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廖联钢与刘春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毛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670号原告唐某某,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毛某,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