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常某某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80号罪犯常某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巴林左旗,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常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薛 晴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