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土林与杨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土林,杨文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44号原告:冯土林。被告:杨文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土林与被告杨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土林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文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土林撤回对被告杨文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土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 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