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土林与杨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土林,杨文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小商初字第44号原告:冯土林。被告:杨文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土林与被告杨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土林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文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土林撤回对被告杨文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土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 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