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刘志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刘志海,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海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海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巧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