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周继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民,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民,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诚成物资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强,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继民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14日终结本院(2011)东民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元月2日申请执行人周继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向申请执行人周继民支付受让的债权189120元,案件受理费6311元,执行费2837元,合计198268元;申请执行人周继民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波审判员 陈卫国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