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姚怀章与张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怀章,张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姚怀章,男,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晓伟、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玲,女,榆阳区四建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姚怀章与被执行人张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榆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怀章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姚怀章于2014年2月8日以生效判决书无被执行人须协助申请执行人变更房屋产权的具体内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榆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