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州刑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马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释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刑执字第00023号罪犯马军(别名尕猴),男,回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住新疆XX县XX镇XX村X巷*号,现在新源监狱服刑。霍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霍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军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8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8000元。2013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3)伊州刑执字第0014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1年。(减刑后,该犯刑期至2019年6月27日止)2014年1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军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年度考核总成绩为1185.92分,罚金8000元已缴纳,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拟报减刑期1年。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本院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军予以减刑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平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张全兴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瑀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