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爱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刘忠海、翟文彬、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海,翟文彬,乔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爱商初字第11号原告刘忠海。委托代理人刘岩。委托代理人王振宇。被告翟文彬。被告乔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忠海与被告翟文彬、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翟文彬、乔海军的户籍所在地是牡丹江市东安区,经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绿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二被告为××小区住宅×号楼×单元×室业主,被告翟文彬的父亲翟××反映此二人于2013年5月份入住××小区住宅×号楼×单元×室,从2013年12月13日至今不在此居住。本院认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翟文彬、乔海军无经常居住地,应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故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东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4070元,退还给原告刘忠海。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金银花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宪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