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延津县轻工木器厂与王云伦、王尚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伦,延津县轻工木器厂,王尚民,赵福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伦,2009年11月29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津县轻工木器厂。法定代表人秦好钦,厂长。原审被告王尚民,农民。原审第三人赵福梅,成年,农民。上诉人王云伦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轻工木器厂、原审被告王尚民、原审第三人赵福梅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7)延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云伦于2009年11月29日死亡,其继承人王尚军、王尚民、王银香、王尚芹、王尚莲均表明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二审诉讼,按原审判决执行。王云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狄 衡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小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