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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益勤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益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8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益勤,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镇。201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益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11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益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益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益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益勤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刑初字第1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唐龙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