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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章锦平与被告尤增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锦平,尤增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81号原告章锦平,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尤增华,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锦平与被告尤增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4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免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劲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成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