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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殷佩芬与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佩芬,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殷佩芬,女,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岁,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7367.78元,其中租金88269.17元,利息损失5995.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6.5元(暂计至2014年2月7日,之后以本金94264.28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5元,执行费1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