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罗闯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闯,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罗闯,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自述武汉市友芝友乳业有限公司珞珈山奶站站长。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争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22元,延时加班工资2,523.83元,2009年、2010年未休年假工资2,171.03元,网瓶费3,682.50元,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13,104.36元。本案执行费9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明,本院执行的(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并入到(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7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8号案件并入(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7号案件中执行。二、(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