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赵华、吴海涛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华,吴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33号申请人赵华。申请人吴海涛。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华、吴海涛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向恒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2月28日9时50分,申请人吴海涛驾驶鄂E9C1**轿车在秭归县茅坪镇楚天大酒店路段,撞上前车由赵华驾驶的鄂EX91**小型客车车尾,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请人吴海涛负全部责任,赵华无责任。2013年12月28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赵华的车辆修理费1200元由吴海涛赔偿,定于2014年1月5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华、吴海涛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恒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