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魏玉昌与裴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昌,裴开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魏玉昌,男。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开明,男。原告魏玉昌诉被告裴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祖旺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昌及委托代理人冯树立到庭参加��讼,被告裴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将其坐落于西陵区夜明珠路39-302号的房产以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协议书约定:被告在拿到房产证后,应当马上过户给乙方,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25000元交给了被告,被告将以自己名义缴纳的金额为19566.98元的购房发票原件交给了原告,并将该房产交付给原告居住至今,居住期间,原告出钱以被告名义缴纳了土地办证费及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2002年5月3日,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了涉案房产产权证书,被告也及时将房产产权证书的原件交给了原告,但被告对原告要求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要求,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取得该房产的权属证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其出售给原告的房产(��陵区夜明珠路39-302号)办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过户所需的费用;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虽未出庭,也未提供证据。但在开庭前多次与本案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开庭之后又邮寄书面答辩状,称其不协助过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商定的卖房价格是40000元,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由于我急于赶回水布垭工地上班,没有看原告准备好的协议书内容就签了字,协议书上签订的卖房价格25000元、过户费用由我承担不属实;原告只要将40000元房款付清,并承担过户费用,我便可协助过户。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2日,被告向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13#楼购房款19566.98元,购得位于西陵区夜明珠路39-302号房屋。同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所购房屋以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首付款19000元,二期房产证交给原告后,剩余款项6000元,由原告一次性���给被告;被告在拿到房产证后,应当马上过户给原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首付款19000元付给被告,被告亦将房屋和交纳购房款19566.98元的收款收据交给原告。2002年5月3日,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158**号,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2002年9月23日,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全权处理有关该房屋的一切事情。2002年9月24日,原告给被告付款4000元。2005年6月8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交纳了土地办证费90元。由于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协议书、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书、收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虽然被告及时履行交付房屋等义务,但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承担房屋过户费用显失公平,本院依职权和公平原则对协议书中过户费用的承担约定进行调整,由原告承担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被告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称商定的卖房价格是40000元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裴开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魏玉昌办理位于西陵区夜明珠路39-302号房屋所有权(原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158**号)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魏玉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魏玉昌承担1000元,被告裴开明负担12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