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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胡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静,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胡静。被执行人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XX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胡静支付赔偿鉴定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邮寄费2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1,2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