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胡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静,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胡静。被执行人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5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XX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胡静支付赔偿鉴定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邮寄费2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1,2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