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罪犯秦华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华勇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286号罪犯秦华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7月7日作出(2004)桂市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华勇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开全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该犯与同案被告人唐洪对案件赔偿金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3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24日交付执行。2007年3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6月24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4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秦华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华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4.2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华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开全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该犯与同案被告人唐洪对案件赔偿金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