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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陕西天天物业有限公司与彭远华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远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远华。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贵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远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彭远华2012年3月26日入职原告天天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960元通过现金方式领取。2012年7月30日下午被告因病住院。被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将原告诉至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本院调取雁塔区仲裁委庭审笔录记载,原告在仲裁庭审中对被告彭远华入职天天物业公司的时间、岗位以及工资领取情况均予以认可。庭审中,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小虎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称曲江新区道路保洁项目分包给祁小虎,彭远华系祁小虎雇佣,并提供了祁小虎领取劳务承包费的领款单,但原告天天物业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彭远华的工资表。上述事实,有雁劳仲案字(2013)第110号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原审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本案中,在仲裁庭审中由于原告对于被告彭远华入职时间、岗位等事实在仲裁庭审中均无异议,亦认可发放工资的方式为现金,故可以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另外,审理中原告认可彭远华在雁南二路二坡头道路从事保洁工作,该路段系天天物业公司负责的地段。虽然,原告辩称该路段承包给祁小虎,并提供了《劳务承包协议书》,但该协议系原告与祁小虎之间的劳务承包协议,与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具有证据关联性,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远华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上诉人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012年3月1日,上诉人与案外人祁小虎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将其承揽的曲江新区部分道路保洁项目承包给案外人祁小虎。合同签订后,案外人祁小虎便招聘员工开展保洁工作。被上诉人由祁小虎招聘并由其管理,工资报酬也是祁小虎发放,其依法与案外人祁小虎形成雇佣关系,而与上诉人无关。庭审中,被上诉人也认可其由祁小虎招聘而来,工资由祁小虎给其发放,日常也是由祁小虎管理,与上诉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其对上诉人单位的地址、负责人、业务等均一无所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上诉人非被上诉人招聘,其工资报酬非上诉人发放,其也不受上诉人管理,双方之间没有依附关系,双方依法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依法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彭远华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远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仲裁庭审笔录来看,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彭远华陈述的其入职单位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数额、以及工资发放形式均予以认可。但在本案一审程序中,上诉人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承包协议书、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领款单,认为彭远华系案外人祁小虎雇佣,与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并未提供给彭远华工资现金发放记录等原始证据佐证以及案外人祁小虎亲自到庭陈述的情况下,并结合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彭远华入职情况的事实,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其与彭远华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陕西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赵 石助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