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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中民一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哲林与丁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哲林,丁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民一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哲林,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张源,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辉,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王哲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3)新抚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哲林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哲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哲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哲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开智审 判 员  潘 力代理审判员  张 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