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宁波三诺涂料有限公司与蔡雷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三诺涂料有限公司,蔡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3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三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东陈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美珍,该××经理。被执行人:蔡雷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雷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蔡雷杰名下的浙B×××××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