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3939号原告蔡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福庆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