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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郑青峰,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被执行人郑青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郑青峰、被执行人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于2013年1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5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青峰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650.5元、本案执行费1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将案款1650.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宏,王宏向本院出具了收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晨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