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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泽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泽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于平,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0********,住洪泽县东风路***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泽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于平应向申请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人民币486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泽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章熙全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邱慎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