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横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淑立与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贤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立,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贤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横商初字第110号原告:王淑立。被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太来。被告:应贤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立与被告上饶县粮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贤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