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萍芳与潘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萍芳,潘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75号原告吴萍芳。被告潘利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萍芳与被告潘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萍芳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萍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岳风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