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廖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郁某某。委托代理人包利群,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甲。原告郁某某与被告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鸿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利群、被告廖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某某诉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有时殴打婚生女廖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被告廖甲辩称,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未殴打廖乙,只是对其进行教育,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女名廖乙。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告郁某某要求与被告廖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郁某某要求与被告廖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本判决已于2014年2月12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2014年2月12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鸿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