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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晓锋与被告泉州荣美箱包有限公司、许彩萍、蔡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锋,泉州荣美箱包有限公司,许彩萍,蔡德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吴晓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晓军,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系原告吴晓锋之弟。被告泉州荣美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成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许彩萍,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德琳,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锋与被告泉州荣美箱包有限公司、许彩萍、蔡德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晓锋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鋆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