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辉山与被执行人孙万国等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辉山,孙万国,李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梁辉山,男,1964年5月18日生人,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鼎茗小区**栋**号***室。被执行人孙万国,男,1947年7月10日生人,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第三人李素娥,女,1947年9月21日生人,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孙万国之妻,身份证号1308041947********。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3)鹰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有以李素娥名义的银行存款,此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万国及其妻子李素娥的家庭共同存款6184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