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唐执字第158号申请人李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李某甲诉李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2)豫法民提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李某乙于2012年7月2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在枣阳市襄阳路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某乙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襄阳路(吴庄良种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0××××3,建筑面积117.67平米,房号103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该房产由李某乙保管,未经法院准许,不得设定抵押、转让、变卖、抵债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胡祥成执行员 张海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