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汉廷,董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22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被执行人刘汉廷,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林丽,女,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执行人刘汉廷、董林丽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2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