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与尹路、胡伟、胡素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尹路,胡伟,胡素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二初字第000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机构代码67755862-0,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与周元西路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张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东红,系该行职工。被告:尹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胡伟,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胡素芹,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诉被告尹路、胡伟、胡素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