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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3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安与被执行人尹作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安,尹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160-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安。被执行人尹作磊。申请执行人张学安与被执行人尹作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7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2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元。已执行1062.90元,未执行6235.1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31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