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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与申业波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申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824-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法定代表人谭成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申业波,男,汉族,1956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孙世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业波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江朝丽审判员  杨 楠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瑶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