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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前信用社与罗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前信用社,罗友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前信用社。负责人项林辉。被告罗友辉,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前信用社与被告罗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前信用社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前信用社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春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