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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卫与何家宏、徐勇智民间借贷并担保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卫,何家宏,徐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保字第00021号原告:王卫,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何家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徐勇智,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与被告何家宏、徐勇智民间借贷并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家宏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菱湖南路百惠商城综合楼302室房产一幢,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家宏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菱湖南路百惠商城综合楼302室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璞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