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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赵志煌与傅艺培、傅艺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煌,傅艺培,傅艺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煌,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傅艺培,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傅艺镇,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煌与被执行人傅艺培、傅艺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安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傅艺镇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志煌因被执行人傅艺培、傅艺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