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侯玉宝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宝被执行人潍坊市富耐康鞋业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市富耐康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和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