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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诉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代位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196号原告胡某甲,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原告胡某乙,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被告邓某甲,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被告邓某乙,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被告邓某丙,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诉被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胡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胡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负担。审判员  曾克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