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开济与刘遂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济,刘遂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吴开济,男,汉族,1983年6月2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遂良,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济诉被告刘遂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济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济撤回起诉。本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开济承担。审判员 周清秀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