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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张红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华,林丽娟,林荣河,林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华,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丽娟,女,成年,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荣河,男,成年,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健峰,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红华与被执行人林丽娟、林荣河、林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丽娟、林荣河、林健峰尚应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丽娟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爱 芸执行员 谢   安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