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张红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华,林丽娟,林荣河,林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华,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丽娟,女,成年,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荣河,男,成年,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健峰,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红华与被执行人林丽娟、林荣河、林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丽娟、林荣河、林健峰尚应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丽娟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爱 芸执行员 谢 安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