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安,俞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8号原告:陈建安。委托代理人:林成棣、孔肖平,分别系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俞水华。原告陈建安诉被告俞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成棣、孔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水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安诉称:被告俞水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2012年6月15日借款20000元,2012年10月20日借款10000元,2013年1月15日借款20000元。上述借款合计50000元,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应按照借据约定还清借款,如不能还清,被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现三笔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履行返本付息的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俞水华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利息的计算标准变更为从2013年6月15日起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被告俞水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被告俞水华立下《借据》一份,言明借到原告现金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同年10月20日,被告又立下了《借据》一份,言明借到原告现金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止。2013年1月15日,被告再次立下了《借据》一份,言明借到原告现金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上述三笔借款,原、被告均无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请求借款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从2013年6月15日开始计算,并保证其所举之证据和所作之陈述均为真实。庭审中,原告承认收到被告自愿支付的利息2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俞水华向原告陈建安借款的事实有其所立的借据证实,且原告方保证借据真实,双方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关系明确,被告俞水华应依约归还借款给原告。庭审中,原告承认收到被告支付的利息21000元,但借据中并没有对借款约定利息,因此该21000元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应在借款总额50000元中予以扣除。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000元。对于原告请求从2013年6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被告俞水华未依约还款,显属违约,但双方在借据中没有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故其借款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从2013年6月1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水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建安偿还借款人民币2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29000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建安承担220元,被告俞水华承担305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