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庆丰、童芬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庆丰,童芬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华。委托代理人金晓鸿、朱淘佳。被告胡庆丰。被告童芬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庆丰、童芬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怡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