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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秀芳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芳,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周秀芳。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芳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芳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