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秀芳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芳,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周秀芳。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芳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芳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