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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终裁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玉会、关立珍等与迁西县滦阳镇黄石哨一村村民委员会、李明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会,关立珍,李XX,李江山,李生文,李生祥,李明利,李明国,沈春娥,关立艳,李瑞伍,李静,李莹,徐贺文,李玉文,杨红春,李金城,袁小丽,李成龙,李欣蓉,李玉武,张秀连,李金山,赵雪娇,李伟豪,李瑞军,关会云,李瑞丛,张淑凤,李美丽,关风芝,李明辉,李国权,李佳海,李生来,李明芹,张春城,光秀艳,关风仙,李军,李文杰,闫冬梅,李荣,李瑞国,赵淑花,李洪才,胥月芹,关秀云,李云静,李云平,关晓军,关述佟,李明青,李生林,勾素艳,李瑞利,刘桂清,王玉兰,李印山,迁西县滦阳镇黄石哨一村村民委员会,李明坡,迁西福珍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会,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立珍,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山,男,200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文,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祥,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利,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国,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娥,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立艳,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伍,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莹,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贺文,男,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文,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春,女,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城,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丽,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龙,男,200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蓉,女,200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武,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连,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山,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雪娇,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豪,男,200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军,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会云,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丛,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凤,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丽,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风芝,女,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辉,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权,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海,男,200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来,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芹,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城,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光秀艳,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风仙,女,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杰,女,200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冬梅,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国,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花,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才,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胥月芹,女,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秀云,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静,女,200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平,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晓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述佟,男,200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儿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青,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林,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勾素艳,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利,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清,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兰,女,193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印山,男,193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李玉会,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关立艳,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李生文,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李玉文,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滦阳镇黄石哨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岳军,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坡,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迁西福珍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玉会等59名村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重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59名原告认为被告李明坡与被告迁西县滦阳镇黄石哨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李明坡办沙料厂协议”侵害了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应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无权请求确认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迁西县滦阳镇黄石哨一村第一村民小组李玉会等59名原告的起诉。李玉会等59名村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李明坡办沙料厂协议》是损害集体利益的非法合同,并非属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可撤销的“决定事项”,本案与《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原告不享有该条赋予的撤销权。小黑渠沟的林地属于黄石哨一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农户社员共有资产,二被上诉人无权签订《李明坡办沙料厂协议》,且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及农业、林业、国土部门审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应是无效的,上诉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未提出答辩及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李明坡办沙料厂协议》是由被上诉人李明坡与迁西县滦阳镇黄石哨一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迁西县滦阳镇黄石哨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属于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诉人如认为其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