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危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有利,姚明贵,茆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危有利,无业。被执行人姚明贵,无业。被执行人茆红旗,无业。原告危有利与被告姚明贵、茆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盱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明贵、茆红旗未按(2010)盱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危有利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1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危有利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0)盱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赵学雷执行员 陶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