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任国进与重庆宏远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进,重庆宏远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任国进,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罗永彬,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宏远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南区路240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383-8。法定代表人刘小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祥平,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进与被告重庆宏远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进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国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国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