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民二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广亮、被上诉人临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张广亮,临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二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人民路中段南侧。负责人:安东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予广,该公司综合保障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郎万辉,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亮,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林园南巷***号。委托代理人:尼俊宝,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电网络临颍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广亮、被上诉人临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张广亮于2013年3月6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209242.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临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追加河南广电网络临颍分公司为被告。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临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河南广电网络临颍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广电网络临颍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万辉,被上诉人张广亮的委托代理人尼俊宝,被上诉人临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凤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XX刚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