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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刘丙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村民委员会,刘丙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委托代理人郭玉霞。被告刘丙军,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丙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庄五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